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072號原告 林素卿 被告 王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林素卿住所「新北市○○街」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街」;關於被告王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家事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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