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80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八О四號
  原   告 甲○○○住高雄
  被   告 乙○○
        戊○○
        己○○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 郭素蓮 生前於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及
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約定於八十九年
一月十七日清償,有郭素蓮所簽發之發票日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及八十八年八月
十二日,到期日為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另一紙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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