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七二二號
  原   告 名家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被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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