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63號),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12月16日,以動產擔保交易法之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購買車牌號碼為000-00號之營業用小客車,約定分期付款總價為新台幣(下同)91萬7,880元,自95年1月20日起至99年12月20日止,共分60期,每期應繳付1萬5,
298元,車輛應停放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4樓甲○○之住處附近,債務未清償前,不得任意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詎甲○○於取得前揭車輛後,自95年10月20日即第10期起,即拒不繳付前開貸款,且意圖不法之利益,於95年11月間,將該車輛任意棄置桃園縣楊梅鎮幼獅工業區附近,最後該車下落不明,致和潤公司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案經和潤公司告訴偵辦,因認被告甲○○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所規定之刑罰法律,業經立法院於96年6月14日三讀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96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公布在案,被告所涉上開犯嫌既經廢止其刑罰,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本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