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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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03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與丙○○、乙○○間98年度訴字第120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7,700元(計算式:16700元×31=51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