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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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春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春森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於不詳之時間、地點」補充更正為「於民國99年4月30日後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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