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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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郎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黃志郎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才緝獲,有逃亡之事實,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之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0年6月18日起執行羈押3月。
二、但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00年6月21日 雲檢文強 100執1320字第17755號函1份在卷可稽,本院也同意將被告送監執行,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 爰類 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