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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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婚字第709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1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