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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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被告甲○○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實係同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