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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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八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
一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