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八三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即反訴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
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