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八三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即反訴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
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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