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