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 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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