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三三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