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后羿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后羿節能科技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維文 訴訟代理人 鄧雅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采瑜┌──────────────────────────────────────────────┐│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盛傑營造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110年2月2日│89,658元│DG0000000││││ 張加章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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