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鼎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宏 訴訟代理人陳 昱瑄 律師
黃禹慈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采瑜┌──────────────────────────────────────────────┐│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張豹鈴│台新商業銀行南屯分│110年1月31日│26,850元│BV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