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簽名或蓋章(請到院補正)。
二、提出完整準備書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宏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簽名或蓋章(請到院補正)。
二、提出完整準備書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