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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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3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7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偉竣

蔡明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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