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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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溫兆喜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成貴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
000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40,1
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劉芷寧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 板簡 字第 198 號裁定(108.01.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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