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慈顏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