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環塑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
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萬188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14萬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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