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028號
上 訴 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超高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七年度
北簡字第六○二八號給付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零肆拾捌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