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毒偵字第1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曾於民國95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5年度簡字第6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甫於96年
6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稽,竟不知悛悔,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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