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9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文彬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趙鳳嬌 即駿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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