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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