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乙○○
11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出其證明文件,另請一併提出債務人清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6人×10份×34元-1,000元=1,04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共繳納幾期?各期清償之金額為何?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
(三)陳報是否有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後實際收入為19,341元之相關證明資料(如薪資袋、薪資明細等)。
(五)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中勞健保費之實際支出證明。
(六)陳報聲請人戶籍實際共同居住成員為何?並釋明水電費需由聲請人負擔之理由(水電費繳費單據為聲請人同戶籍之小叔名義)。
(七)提出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提出為受扶養人甲○○每月支出扶養費之實際支出證明,並釋明小孩每月伙食費1,500元與扶養費1,000元(聲請人自陳扶養費支出項目為牛奶2瓶及尿布1包)是否為重複編列。
(八)陳報聲請人配偶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目前收入狀況(含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十)陳報華濟醫院積欠聲請人三個月薪資未給付之始末,並提出其證明文件,另請一併提出債務人清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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