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2,4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8,716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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