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89號上訴人 邱俊淵 被上訴人 林子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三、四、五項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506元(離婚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2,286,334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35,506元;酌定子女親權及扶養費請求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應徵收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