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1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陳文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支付命令,因被告對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繳
差額500元,此裁定已於109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有本院岡山簡易
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為憑。則依上開規定,原告
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高菁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