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84號
原   告  王章隆
被   告  曾裕盛
      范 姜澤洋
被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邱煒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7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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