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87號
原   告  趙曉琪
被   告  金莉芸
       趙雲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