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87號
原 告 趙曉琪
被 告 金莉芸
趙雲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