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2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仲函 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6年度訴字第418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翁慶珍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