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9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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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9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9438號債權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代理人 張心怡 債務人 粘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所有坐落彰化縣之不動產,現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836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程序中,爰聲請併入上開執行事件一併執行等語,因該不動產所在地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