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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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 陳柔帆 代理人 葉欣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201904股票11000002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652股票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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