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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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26號聲請人 黃冠華 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哲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836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釋明本票5張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何年何月何日)?若未提示,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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