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6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663號
原告天地昕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小芝
訴訟代理人 王淑娟
訴訟代理人 戴承文
被告力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雄
訴訟代理人 楊力行
訴訟代理人 王巧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社區之電梯委由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大公司)定期保養,甫於民國112年1月6日完成定期保養。又被告承攬原告社區之清潔維護管理工作,雙方訂有清潔維護管理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契約期間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而系爭合約第6條第4款約定:「乙方(指被告)清潔員於工作中,若因人為故意、過失不慎損壞甲方(指原告)委託之清潔工作場所財物時,由乙方負責修復」。嗣被告指派清潔員於112年1月9日上午9時許至原告社區進行「一樓公設挑高玻璃清洗作業(下稱系爭工作)」前,旁邊一座電梯(下稱系爭電祶)仍可正常使用,惟被告清潔員於該日執行系爭工作期間,因清洗不當,
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導致污水流入系爭電梯,並造成位於地下1樓之機箱控制迴路等主機板(下稱系爭電梯控制箱)毀損,系爭電梯於同日中午12時後即無法正常使用,原告乃於同年月00日下午委請永大公司派員至現場查看,確認系爭電梯控制箱係因人為因素進水而受損,後續並委請永大公司於同年月17日修繕完畢,原告因而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97,776元,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系爭合約之約定、承攬、不完全給付、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7,7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原告社區之系爭電梯設於1樓室外,系爭電梯控制箱則位於1樓通往地下1樓壁面上,該控制箱非防水機箱,旁邊壁面上原本即有2條水漬,才是造成進水原因,而此進水位置與被告進行系爭工作處距離逾3公尺,實難推論其受損係被告清潔員清洗不當所造成,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4款約定:「免責事由:甲方之設備或相關設施,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被告即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被告指派之清潔員於進行系爭工作期間,因清洗不當,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導致污水流入系爭電梯,並造成位於地下1樓之系爭電梯控制箱毀損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清潔員於進行系爭工作之實況照片、系爭電梯控制箱進水照片、永大公司出具之估價單、繳款通知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為證,雖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乙方(指被告)清潔員於工作中,若因人為故意、過失不慎損壞甲方(指原告)委託之清潔工作場所財物時,由乙方負責修復,系爭合約第6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且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合約前開約定既約明不慎損壞原告委託之清潔工作場所財物時,由被告負責修復,即係指造成原告財物受損時,應由被告負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之責任,原告自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二)本件被告雖辯稱系爭電梯控制箱進水位置與被告進行系爭工作處距離逾3公尺,實難推論其受損係被告清潔員清洗不當所造成等情,然本院為查明系爭電梯控制箱與被告進行系爭工作處之距離,乃於112年12月7日會同兩造於現場勘驗,結果認:被告於112年1月9日施作挑高玻璃清潔位置位於社區左側靠近仁愛一路,範圍包括面對民富街、仁愛一路之玻璃。靠近仁愛一路之施作範圍有一座電梯(即系爭電梯),施作範圍之尖角處距離電梯176公分;勘驗電梯,電梯門打開後,電梯與前方牆壁間有一個空隙,深度延伸至整個牆面;勘驗B1,1樓電梯下方靠近通往B1樓梯牆面裝設有原告主張之電梯面板(指系爭電梯控制箱),靠近面板附近往上鏤空到2樓的牆面有2條污痕等情,此有該日履勘筆錄1件及現場照片10幀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施作系爭工作之位置平行距離電梯只有176公分,加上被告清潔員為清洗工作時必然會造成水柱噴灑或積水往下流之情況,被告之清潔員本即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避免水流造成原告社區財物之損害,然被告清潔員未為注意,於進行系爭工作時未有適當防護施(如舖設防水布),此觀原告提出之被告清潔員於進行系爭工作之實況照片及被告於本院前開勘驗時自承在卷自明,此即極有可能造成水流進入系爭電梯再往下進入系爭電梯控制箱。
(三)又被告雖另辯稱系爭電梯控制箱非防水機箱,旁邊壁面上原本即有2條水漬,才是造成進水原因等情,然此只為被之推論,未有實證佐證;且本院就「原告告曾於000年0月間委請貴公司修繕社區電梯控制機箱,並經貴公司出具如附件所示估價單(指原告提出之上開永大公司出具之估價單),請查明該估價單所示應修繕內容,是否係因電梯控制箱進水或其他原因所造成?又該估價單之估價金額(未稅)中所占工資及料費數額各為多少?」等事項,函詢永大公司,結果覆稱:「....。我司確實於000年0月間經社區報修,維修工程師接獲通知前往社區修繕,發現電梯控制盤內進水潮濕。....估價單編號00000000之報價僅有材料費用。」等情,此有該公司112年12月21日永桃字第1121207號函在卷可徵,足見系爭電梯控制箱確實因進水而造成損壞;另本院觀原告提出之系爭電梯控制箱附近牆面照片上雖顯示有水痕2條,核與本院前開現場勘驗情形相符,然系爭電梯控制箱附近並無明顯有用水來源,反觀被告清潔員進行系爭工作時間與系爭電梯控制箱損壞時間接近,應可認其損壞應係被告清潔員於進行系爭工作時未有適當防護施所造成,則依系爭合約前開第6條第4款約定,應由被告負修復之責任。
四、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意旨參照〕。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前開估價單之記載及永大公司函文意旨,可知修繕系爭電梯控制箱所支出之費用為97,776元,又係以新品換舊品為修繕,且均屬材料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支出之修繕費即應予計算折舊。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系爭電梯控制箱屬房屋附屬設備之昇降機設備,耐用年數為1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142,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因原告陳稱系爭電梯控制箱係於104年(因月、日無從確定,推定於7月1日,參照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類推適用)安裝使用(雖被告陳稱原告社區建物使用執照為103年林使字第471號,但無證據證明系爭電梯控制箱於103年即已安裝使用),則迄前開毀損事件發生時,已使用7年6月餘,則其修修繕費用計算折舊後之餘額為30,69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即為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復金額。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6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既經本院認定原告依系爭合約約定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即可獲得如主文第1項所示勝訴之判決,則關於原告另依承攬、不完全給付、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部分,即毋庸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7,776×0.142=13,884
第1年折舊後價值97,776-13,884=83,892
第2年折舊值83,892×0.142=11,913
第2年折舊後價值83,892-11,913=71,979
第3年折舊值71,979×0.142=10,221
第3年折舊後價值71,979-10,221=61,758
第4年折舊值61,758×0.142=8,770
第4年折舊後價值61,758-8,770=52,988
第5年折舊值52,988×0.142=7,524
第5年折舊後價值52,988-7,524=45,464
第6年折舊值45,464×0.142=6,456
第6年折舊後價值45,464-6,456=39,008
第7年折舊值39,008×0.142=5,539
第7年折舊後價值39,008-5,539=33,469
第8年折舊值33,469×0.142×(7/12)=2,772
第8年折舊後價值33,469-2,772=30,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