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小字第3173號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被告 孫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