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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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3173號

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被告 孫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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