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告 楊美容

楊金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 律師

複代理人 郭怡妏 律師

被告 楊健次

楊見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智凱

被告 楊享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

被告 楊享超

楊詠心

楊盛旺

楊盛典

楊盛枝

楊素珍

黃月辛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享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6至10「應受補償金額」欄之金額,應更正為【更正後附表三】編號6至10「應受補償金額」欄之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各誤計1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更正後附表三】編號6至10「應受補償金額」欄之金額

編號

應受補償之共有人

應受補償金額

6

楊黃月辛

26,373元

7

楊盛旺

323,079元

8

楊盛典

323,079元

9

楊盛枝

323,079元

10

楊素珍

323,0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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