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告 楊美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 律師
複代理人 郭怡妏 律師
被告 楊健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智凱
被告 楊享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
被告 楊享超
楊 黃月辛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享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6至10「應受補償金額」欄之金額,應更正為【更正後附表三】編號6至10「應受補償金額」欄之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各誤計1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更正後附表三】編號6至10「應受補償金額」欄之金額
編號
應受補償之共有人
應受補償金額
6
楊黃月辛
26,373元
7
楊盛旺
323,079元
8
楊盛典
323,079元
9
楊盛枝
323,079元
10
楊素珍
323,0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