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6382號債權人丙○○○○kc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RosaOng)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支付命令送達或96年10
二、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十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