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82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政汽車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僅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債務人欄中提出獨資商號鴻政汽車商行之商號名稱,並未一併提出其獨資商號之經營者姓名為本件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故本件支付命令不合聲請督促程序之法定格式,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指定之送達地址即桃園縣桃園市○○路○○○號4樓之3,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