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91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胡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補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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