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湯竣朝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703元,應繳裁
   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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