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長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7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長治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所載前科紀錄,素行不佳,本案犯罪之動
機、手段,及其所為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之危害程度,並考
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兼衡其家庭、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