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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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佳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緝字第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佳峰為違背公務員所施之查封標示效力之行為,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9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
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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