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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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簡言吉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
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700元,原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計算式
:1,000元×1/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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