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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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189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添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
壹仟叁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