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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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189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添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
  壹仟叁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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