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訴訟標的所得利益(以預計通行之土地面積乘以該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