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一一七號
原告世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易聰 被告鉅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欽 致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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