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新竹市○○段八○三、八○四、八○五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陳報訴訟標的所得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計算繳納調解費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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