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顧正德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