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小調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調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竹小調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嘉義市○○里○鄰○○路○○○巷○○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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